合肥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合肥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缩写是

第三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团结和组织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我市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合肥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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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2、发展和加强与其他地区图书馆界的友好交往,促进合作,推动图书馆事业发展;

4、按照规定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应用;

6、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8、密切联系阅读推广机构及图书馆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阅读推广机构及图书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阅读推广、图书馆业务有关的业务评估、人才培训等事项,组织图书馆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的论证和业务咨询;

开展阅读推广成果中介服务,组织阅读推广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

2、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分别在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中专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两年以上;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从事图书馆工作多年,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和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完成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三)名誉理事。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列席理事会议。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本会工作并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历史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审议表决名誉理事人选;(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或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32/3第二十三条本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2/32/3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届中调整理事,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五分之四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职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可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2/3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外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三)政府及指导部门的拨款资助;

(五)学会的基金和利息;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团体会员会费。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1.个人会员会费收取

10(2)个人会员连续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10(4)名誉会员免收会费。

(1)理事长单位:

1000/(3)理事单位:

100/(5)团体会员会费原则上逐年收取,特殊情况下可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补缴。对本届会期内未能缴齐会费的,将建议理事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事业发展、会员服务以及学术活动的支出。

1. 合肥市图书馆学会会费由合肥市图书馆学会财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会费进行管理。

3. 合肥市图书馆学会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市科协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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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2018929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一条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合肥市各级图书馆文明程度,提升合肥市各级图书馆职工的文明素质,在工作中展现文明自律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三条文明自律建设、政治学习、工作业绩、和谐有序、遵纪守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思想建设、工作业绩、和谐文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文明单位。文明员工是在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表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文明员工评选范围包括各级图书馆职工。

(二)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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